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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審皆勝!誦盈律師推翻對方打印遺囑,幫助當事人順利繼承房屋!

    2025-03-05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59

      當親情在遺產的漩渦中沉浮,法律既是最后的錨點,亦需承載人性的溫度。

      2022年盛夏,北京朝陽區(qū)一位九旬老人羅志坤離世,如巨石入湖,激起家族多年暗涌,親情與利益交織,故事由此展開。

      01

      案情簡述

      羅夢晴是羅志坤的孫女,作為羅志坤已故獨子羅永鑫的獨生女,就在她準備辦理爺爺房屋繼承手續(xù)時,羅志坤的妹妹——年逾八旬的羅志寧拿出了一份2018年羅志坤的遺囑,堅稱房產應歸自己所有。

      “這是你爺爺生前立的代書遺囑,上面寫明要把房子留給我。”羅志寧目光堅定,語氣不容置疑。而羅夢晴看到對面這個素昧蒙面的姑奶奶感覺很是詫異。

      羅夢晴對姑奶奶手里的遺囑提出質疑。她從未聽爺爺提及過這份遺囑,雖然早些年母親趙娜因房產糾紛與爺爺羅志坤對簿公堂,但事后三代人一直同住在一個屋檐下,也沒有過其他爭吵。她覺得爺爺再怎么固執(zhí),也不至于讓自己和母親趙娜無家可歸,于是對這份遺囑產生質疑。

      然而看到姑奶奶如此強硬的態(tài)度,無奈之下,羅夢晴找到了誦盈律師事務所,律所指派回志新律師代理此案,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羅志坤的遺產。

      02

      案件焦點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羅志坤在給妹妹羅志寧寫遺囑之前,還有一份2016年的遺囑,這份遺囑上明確將房產留給羅志剛,但羅志剛在庭審中多次聲明放棄繼承。

      而本案中的焦點在于被告羅志寧手里所持的2018年的遺囑,羅夢晴認為2018年時羅志坤身體狀況日漸衰弱,精神狀態(tài)也出現波動,所以這份遺囑的真實意愿及法律效力成為案件爭議的核心。

      03

      辦案經過

      回律師深知此案的關鍵在于找出這份遺囑的形式漏洞,于是通過分析羅志寧提交的證據發(fā)現,該遺囑應為打印遺囑,并非代書遺囑。

      如果按照打印遺囑的話,對于該份遺囑效力,回律師經過對遺囑原件、復印件的審查,日期落款的核實,再通過見證人的表述、簽字和綜合判斷后,認為此遺囑屬于無效遺囑。

      原因有以下三點:

      其一,2018年遺囑雖自稱“代書遺囑”,但全文為打印件,且兩頁日期不一致(第一頁為“4月1日”,第二頁為“4月21日”),見證人宋寶泉對訂立過程的陳述矛盾重重,甚至無法清晰回憶地點與細節(jié)。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打印遺囑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每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而該遺囑日期為打印且未更正,形式不符合打印遺囑形式要件。

      其二,

      他對訂立地點的陳述顛三倒四:時而說「朝陽某地」,時而又說「記不清」、「可能一兩次」,甚至將遺囑簽訂地點描述為「小飯館」??梢娖渥C詞毫無可信度。

      而另一見證人王占華更是當庭承認,2018年遺囑系在2016年版本上“修改”,并因操作失誤導致日期錯誤。這些漏洞直指遺囑制作過程的草率。

      其三,

      2018年已經是錄像便利的當下,羅志坤沒有采用錄像的方式明確自己的真實意思,與常理不符,說明羅志坤存在受脅迫的可能。

      回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判例,強調“打印遺囑形式合規(guī)是效力前提,見證人缺位、日期錯誤均屬根本性缺陷”。

      同時,他從遺囑的形式、內容、證人證言的矛盾、漏洞、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等多個方面充分發(fā)表了法律意見,認為該遺囑屬于無效的打印遺囑。

      04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遺囑無效。依據法定繼承規(guī)則,判定羅夢晴為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羅志坤名下全部房產及存款。

      羅志寧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5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06

      律師解讀

      本案的核心在于對遺囑效力的審查。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但遺囑的效力必須經得起法律考驗。

      而被告手中所持2018年的遺囑由于形式瑕疵、證人證言矛盾,被法院認定無效,這一判決強調了遺囑訂立的嚴謹性。

      遺囑是立遺囑人對其財產的終意處分,且在其死后才能得以執(zhí)行。因此,為了確保其真實性和嚴肅性,法律有必要對遺囑規(guī)定嚴格的形式要件,立遺囑人也應嚴格遵照法律規(guī)定訂立遺囑,以體現訂立遺囑的慎重。

      尤其是打印遺囑,它又是《民法典》實施后新增的遺囑類型,如果形式要件都不符合法律要素,必將致使遺囑的法定要件形同虛設。如果見證人出庭作證的言論都漏洞百出的話,那么必然會導致該遺囑無效。

      07

      案件總結

      作為律師我們無法得知老人兩次修改遺囑的原因,從弟弟轉向妹妹,或許是因兒子早逝后的孤寂,或許是對孫女生疏的失望,但法律不會探究這些情感褶皺。

      就像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的:“遺囑自由須以程序嚴謹為基石,形式瑕疵將直接消解遺愿的真實性?!?/p>

      這句話,不僅是對本案的定論,更是對社會的警示:多少老人誤以為“按個手印”、“找人見證”便能傳遞遺愿,卻不知法律對每一處簽名、每一個日期的嚴苛,皆是守護真意的銅墻鐵壁。

      我們見過太多家庭在遺產爭奪中分崩離析:兄妹反目、父子成仇,遺囑上的一個日期錯誤或簽名有誤,都有可能讓數十年親情化為訴訟費單據上的冰冷數字。

      本案的勝訴不僅彰顯了誦盈律師的專業(yè)實力,更是對遺囑形式的嚴格警示:遺囑訂立需專業(yè)指導,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家族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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