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癥晚期可以口頭遺囑嗎
2021-07-16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0
癌癥晚期可以口頭遺囑嗎 癌癥晚期可以口頭遺囑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若老人情況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見證人(對于見證人的限制見后面),所立口頭遺囑一般是有效的;
2、若老人情況不危急,或情況危急但沒有見證人(或只有一個見證人),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口頭遺囑的規(guī)定如下: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同時,第十八條對遺囑見證人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當然,一份遺囑是否有效,不但看形式要件,還要考慮實質要件,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實質要件如下: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guī)定屬于強行性規(guī)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口授遺囑的效力時,不必考慮期限問題。這里所說的“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當沒有危急情況發(fā)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所以,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司法實踐中常遇到農村中一些老人邀請家庭成員和村干部共同召開家庭會議,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頭陳述。如果當時老人已處在危急時刻,可以認定為口頭遺囑;如果當時老人沒有處在危急時刻,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