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與錄音遺囑的有效條件
2021-08-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wǎng) 作者:房產(chǎn)繼承律師 瀏覽:13
口頭遺囑與錄音遺囑的有效條件 眾所周知,我國的立遺囑形式是很多的,分為代書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等,那么針對這么多的遺囑形式,究竟口頭遺囑與錄音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呢?
根據(jù)《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xià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錄音遺囑是通過錄音的方式所立的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陬^遺囑是指立囑人口述立遺囑的情況,按《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除了需要有見證人見證外,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須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涉及到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問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的,按《民法典》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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