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繼承
2021-08-13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6
關于審理繼承
相關的繼承案件比較多見,這篇文章就來說一下關于審理繼承的相關問題,看了之后希望能對您有啟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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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存在遺產的舉證責任分擔
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為了實現債權,必須以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償還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遺產的實際價值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根據德國學者創(chuàng)立的法律規(guī)范,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已經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實的當事人,多數情況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遺產,因此該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繼承人否認遺產,否認者不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查明遺產的實際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和書籍;(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版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解釋為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進一步解釋為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目標財產的債權等。如果承包人死亡時沒有獲得承包收入,可以進一步解釋為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果承包人死亡時沒有獲得承包收入,可以將死者死亡前投入的資金和所支付的勞動及其增值和滋息,由承包商或繼續(xù)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值作為遺產。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