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糾紛案例正確的立遺囑很重要
2021-06-08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wǎng) 作者:房產(chǎn)繼承律師 瀏覽:16
房屋繼承糾紛案例正確的立遺囑很重要 案件介紹: 劉老漢和崔老太夫婦住在江蘇省某市,共有兩棟房子,一棟在某市某小區(qū)M號樓,另一棟在某市某路商住樓。因為和長子有矛盾,也為了避免死后給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劉老漢和崔老太于2006年2月28日立下遺囑,將上述兩棟房子確認為次子劉某某繼承。該遺囑經(jīng)某市公證處公證。同年十一月劉老漢去世。
丈夫去世后,崔先生認為把房子全部交給次子繼承是不合適的,同年12月22日在某市公證處立下另一份公證遺書,決定部分變更2006年2月28日立下的公證遺書內(nèi)容,將她的一半財產(chǎn)權(quán)交給長子家的孫子劉某繼承。2007年1月30日,崔先生讓長子在某市區(qū)某住宅區(qū)m號樓的住宅辦理了相關(guān)的住宅手續(xù)。從那以后,崔先生的長子支付了這所房子的全部費用,共計4萬元以上,宅手續(xù),接受了這所房子的使用。
轉(zhuǎn)眼間,年過去了。2008年5月15日,事件發(fā)生了變化。崔老太來到某市公證處,以公證的形式取消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證遺囑。
并且因為崔老太的長子一直占據(jù)著位于某市區(qū)某小區(qū)M號樓的一所房子,崔老太及其次子劉某某便于2008年8月13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隨后,法院判決崔老太的長子返還該房屋,同時判決崔老太及其次子支付4萬多元。崔老太長子不服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隨后自動撤回上訴。在2010年之前,崔老太長子再次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2011年2月,70歲以上的崔老太死于疾病。
此后,劉某認為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設(shè)立的公證遺書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贈與行為生效。劉某某對侄子表示不同意。以上兩所房子已通過公證遺書由父母遺留,劉某的公證遺書也被崔老太公證取消,劉某無權(quán)繼承。爭吵不休,侄子劉某向法院起訴叔叔劉某。
房屋繼承糾紛案例 案件結(jié)果: 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崔先生生前立了幾份遺囑,以最后立的公證遺囑為基準。崔先生的第二次公證遺囑部分變更了第一次公證遺囑,但是第三次公證遺囑取消了第二次公證遺囑,所以被繼承人劉先生的遺囑應(yīng)該是合法有效的,因為被繼承人崔先生的遺囑已經(jīng)被取消,其遺產(chǎn)應(yīng)該是法定繼承的。而且在法定繼承中,第一繼承人應(yīng)該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應(yīng)該由第二繼承人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崔先生是繼承人的孫子,不是崔先生的第一繼承人,所以劉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支持。最后,新沂市人民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 開庭后,某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為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幾人繼承,可以贈送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guān)處理的遺囑人取消或變更自己立的醫(yī)生的遺囑,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制定內(nèi)容沖突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立的公證遺囑為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立的遺囑為基準。